债权人会议是怎么样组成的
摘要: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是由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组成,同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表决权。债权人会议召开应符合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合法存在、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等条件。一、债权人会议是怎么样组成的
一、
债权人会议是怎么样组成的
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,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,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,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,享有表决权。债权人会议还设有主席,由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,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,享有表决权。
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,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,不得行使表决权。
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,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,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、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。
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,行使表决权。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,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。
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,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。
二、
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怎样的
1.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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